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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k彩票2023-01-31 16:05

31省份新一届省级人大常委会、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全亮相******

  随着1月19日青海、江苏、甘肃、北京人代会结束,2023年全国31个省份省级两会全部结束,新一届省级政府、省级人大常委会、省级政协领导班子相继产生。

 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9日选举陈刚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王黎明、杨逢春、尼玛卓玛(女,藏族)、刘同德、张黄元、吕刚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吴晓军为省长,王卫东、才让太(藏族)、刘涛、杨志文(回族)、刘超、李宏亚、何录春、王海红(女)为副省长;选举汪洋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张泽军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9日选举信长星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樊金龙、魏国强、曲福田、陈星莺(女)、周广智、张宝娟(女)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许昆林为省长,马欣、胡广杰、夏心旻、方伟、李耀光、徐缨(女)、王晖为副省长;选举夏道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9日选举胡昌升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嘉木样·洛桑久美·图丹却吉尼玛(藏族)、马廷礼(回族)、胡焯、李沛兴、俞成辉、戴超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任振鹤(土家族)为省长,程晓波、张锦刚、赵金云(女)、李刚、雷思维、黄瑞雪、陈得信为副省长;选举王赋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王中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9日选举李秀领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,齐静(女)、张建东、庞丽娟(女)、闫傲霜(女)、侯君舒、于军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殷勇为市长,夏林茂、亓延军、靳伟、于英杰、谈绪祥、高朋、刘宇辉、司马红(女)为副市长;选举陈健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寇昉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8日选举景俊海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高广滨、范锐平、田锦尘、刘金波、贾晓东、郝国昆(女)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韩俊为省长,蔡东、刘凯、韩福春、李国强、贺志亮、杨安娣(女)、梁仁哲(朝鲜族)为副省长;选举张忠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徐家新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8日选举林武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杨东奇、孙立成、王随莲(女)、王良、范华平、王艺华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周乃翔为省长,曾赞荣、范波、宋军继、周立伟、陈平、李伟、邓云锋、王桂英(女)为副省长;选举夏红民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霍敏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8日选举张庆伟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乌兰(女,蒙古族)、张剑飞、陈飞、胡旭晟、周农、彭国甫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毛伟明为省长,李殿勋、张迎春(女)、李建中、王一鸥、秦国文、蒋涤非、周海兵为副省长;选举王双全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朱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8日选举祖木热提·吾布力(女,维吾尔族)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,李宁平、托乎提·亚克夫(维吾尔族)、木合亚提·加尔木哈买提(哈萨克族)、迪力夏提·柯德尔汗(柯尔克孜族)、平新来、王国和、买买提明·卡德(维吾尔族)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艾尔肯·吐尼亚孜(维吾尔族)为自治区主席,陈伟俊、玉苏甫江·麦麦提(维吾尔族)、陈明国、孙红梅(女,满族)、刘苏社、薛斌、王刚、麦尔丹·木盖提(维吾尔族)、凯赛尔·阿不都克热木(维吾尔族)为自治区副主席;选举田湘利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迪里夏提·沙依木(维吾尔族)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王蒙徽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王艳玲(女)、马国强、刘雪荣、刘晓鸣、胡志强、杨云彦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忠林为省长,董卫民、邵新宇、徐文海、盛阅春、张文彤、吴海涛、陈平(女)为副省长;选举侯淅珉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游劝荣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楼阳生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李亚、何金平(白族)、李公乐、刘南昌、张建慧、苏晓红(女)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凯为省长,孙守刚、刘玉江、宋争辉、孙运锋、张敏(女)、郑海洋、杨青玖、刘尚进为副省长;选举曲孝丽(女)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胡道才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沈晓明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李军、刘星泰、苻彩香(女,黎族)、孙大海、闫希军、过建春(女)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冯飞为省长,沈丹阳、倪强、谢京(女)、陈怀宇、蔡朝晖(回族)、顾刚为副省长;选举陈国猛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戴军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徐麟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陶长海、王世杰、郭瑞民、桑维亮、王忠、杨永英(女,布依族)、李豫贵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李炳军为省长,吴强(侗族)、董家禄、蔡朝林、郭锡文、贾利军、张敬平(女)、罗强(苗族)、杨同光为副省长;选举李元平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茆荣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郑栅洁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陶明伦、何树山、王翠凤(女)、杨光荣、刘明波(蒙古族)、韩军、魏晓明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清宪为省长,费高云、张红文、张曙光、钱三雄、任清华(女,土家族)、单向前、孙勇为副省长;选举刘海泉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田云鹏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王炯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,沈金强、屈谦、莫恭明、陈元春、欧顺清、赵世庆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胡衡华为市长,陈鸣波、胡明朗、郑向东、但彦铮、江敦涛、商奎、张安疆、张国智为副市长;选举宋依佳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李永利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7日选举刘宁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,方春明、张晓钦、黄伟京、卢献匾(壮族)、杨静华(女)、刘有明、周家斌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蓝天立(壮族)为自治区主席,蔡丽新(女)、许永锞、许显辉、苗庆旺、凌志峰、廖品琥、李常官(壮族)、眭国华(女)为自治区副主席;选举房灵敏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黄海龙(壮族)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赵一德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庄长兴、郭青、方光华、李晓英(女)、樊维斌、杨广亭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赵刚为省长,王晓、徐大彤、叶牛平、戴彬彬、窦敬丽(女)、徐明非、钟洪江为副省长;选举王兴宁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韩德洋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黄楚平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黄宁生、叶贞琴、张硕辅、肖亚非、刘雅红(女)、谭玲(女)为副主任;选举王伟中为省长,张虎、王曦、张少康、张新、孙志洋、王志忠、冯玲(女)、吕玉印为副省长;选举宋福龙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张海波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蓝佛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罗清宇、贺天才、谢红(女)、王纯、张志川、吴俊清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金湘军为省长,吴伟、刘旸、汤志平、李成林、赵红严(女)、杨勤荣、熊继军为副省长;选举王拥军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冯军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郝鹏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陈向群、陈绿平、杨关林(锡伯族)、于国安、张淑萍(女)、宫福清(满族)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李乐成为省长,王健、张立林(土家族)、姜有为、高涛、郑艺、霍步刚、靳国卫、郭彩云(女)为副省长;选举刘奇凡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郑青(女)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许勤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王永康、贾玉梅(女)、聂云凌、李显刚、谷振春、杨廷双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梁惠玲(女)为省长,王一新、余建、李毅、王秋实、王岚(女)、韩圣健、王刚为副省长;选举张巍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党广锁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梁言顺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,白尚成、董玲、杨培君、杨玉经、沈凡、沈左权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张雨浦为自治区主席,陈春平、买彦州、吴秀章、王立、刘军、冼国义、马宗保为自治区副主席;选举艾俊涛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安长海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洛桑江村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,旦科、坚参、桑顶·多吉帕姆·德庆曲珍、王峻、张延清、许成仓、江白、唐明英、刘柏呈、李文革、孙献忠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严金海为自治区主席,陈永奇、任维、肖友才、甲热·洛桑丹增、罗梅、张洪波、王勇、郎福宽、斯朗尼玛、韦秀长、徐志涛、龚会才、旦巴、次仁平措为自治区副主席;选举王卫东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次登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6日选举孙绍骋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,林少春、张韶春、段志强(蒙古族)、艾丽华(女,蒙古族)、李秉荣、吴艳刚(达斡尔族)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莉霞(女,蒙古族)为自治区主席,黄志强、奇巴图(蒙古族)、包献华、郑光照、么永波、代钦(蒙古族)、杨进(蒙古族)、白清元为自治区副主席;选举刘爽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杨宗仁(蒙古族)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易炼红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陈金彪、高兴夫、吴晶(女)、刘忻、赵光君、暨军民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浩为省长,徐文光、王文序(女)、卢山、王成国、张雁云、张家胜、胡伟、李岩益为副省长;选举傅明先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李占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倪岳峰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董仚生、周仲明、张妹芝(女)、高云霄(女)、吴晓华、陈平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正谱为省长,葛海蛟、时清霜、严鹏程、胡启生、金晖(女)、王立彤、董兆伟为副省长;选举刘昌林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黄明耀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喻云林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,马顺清、赵飞、李虹、张庆恩、马延和、殷向杰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张工为市长,刘桂平、衡晓帆、李文海、朱鹏、杨兵、谢元、范少军、张玲为副市长;选举陈辐宽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李静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周祖翼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周联清、庄稼汉、李德金、檀云坤、袁毅、江尔雄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赵龙为省长,郭宁宁、郑建闽、林文斌、李建成、常斌、林瑞良、王金福为副省长;选举迟耀云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金银墙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尹弘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殷美根、胡世忠、张小平、王少玄、朱斌、张伟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叶建春为省长,任珠峰、孙洪山、袁勤华、夏文勇、陈敏、史可、卢小青为副省长;选举马森述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傅信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王晓晖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王雁飞、罗强、祝春秀(女,彝族)、彭琳、宋朝华、王菲、刘坪、何延政、朱家德、何礼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黄强为省长,李云泽、杨兴平、叶寒冰、田庆盈、胡云、郑备(女)、段毅君为副省长;选举廖建宇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王树江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5日选举董云虎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,郑钢淼、周慧琳、宗明(女)、陈靖、张全、徐毅松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龚正为市长,吴清、郭芳(女)、张小宏、刘多(女)、华源、解冬(女)、李政、张亚宏为副市长;选举李仰哲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贾宇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月14日选举王宁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,李小三、宗国英、王树芬(女,藏族)、李文荣、徐彬、任军号、罗红江(傣族)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;选举王予波为省长,刘非、张治礼、杨斌(彝族)、王浩、郭大进、纳云德(傈僳族)、杨洋(女,彝族)、岳修虎为副省长;选举冯志礼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;选举张应杰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

  (澎湃新闻 记者 岳怀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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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
 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
 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
 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
 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
 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未上岗先交钱

 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 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
 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
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
 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
  周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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